一、申报对象
凡以下人员可向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在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并在建设行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并在建设行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省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及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符合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人员。
(四)由四川省外资企业中方雇员事务所登记管理的外资企业中从事建筑行业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业范围
在建设行业从事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1、规划设计类: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排水设计、暖通设计、自动化设计、总图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城市规划、市政道路桥梁设计、岩土设计等。
2、建筑施工类: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燃气工程、白蚁防治工程、市政工程、给排水工程、工程测量、建筑材料等。
3、建筑经济类:工程造价、建筑经济管理、招投标代理等。
4、机电工程类:设备安装、管道安装、电气安装、建筑智能化、机电工程、通风空调安装、建筑机械等。
三、申报条件
(一)技术员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建筑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
1、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取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建设类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2、取得职称计算机初级考试或建筑工程职称公共科目初级考试(限建筑工程类本专业可选考)合格。
(三)工程师
1、取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三年以上;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
2、取得职称计算机考试中级合格证书或建筑工程职称公共科目中级考试(限建筑工程类本专业可选考)合格。
3、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者,审查合格后可直接确认为工程造价专业工程师或建筑经济专业工程师。
(四)非本专业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应在前(一)、(二)(三)条基础上增加两年工作时间。
(五)取得了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申报建筑施工类、机电工程类人员可免于相应的职称计算机和建筑施工理论考试。
(六)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和条件,但长期在建设行业从事建筑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川人发[2004]42号文有关条件,参加了申报职称的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者,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申报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八)基层单位所推荐审核的申报人员必须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