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条件: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所需材料: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上网下载)
2、退伍(复员)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5、省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转业士官提供);(原件)
6、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回原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7、近期便装1寸证件照片1张;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产权住房提供)
9、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住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